委托人在武汉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拆迁原告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诉讼事由:委托人于2005年1月XX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处租赁取得XX平地基,租期25年。取得地基后,委托人投入XX万用于建房,委托人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江永县XX镇XX社区XX村第X村民小组。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两处住宅及一处空地。
2017年XX月X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将对XX村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住宅及空地处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XX村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XX项目需对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进行拆迁。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马鞍山市XX区XX镇XX村拥有合法承包地。据称,因“马鞍山市XX处理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承包地。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晋城市X区XX办事处XX村拥有合法房屋。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祁县的居民,在X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凌海市XX镇XX村委员会三组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钦州市X区拥有合法岭地。据政府称,因XX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岭地。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郑州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因“XX区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因补偿标准偏低,委托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日照市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诉讼事由:XXX在四川省XX县XX镇XX路拥有合法商铺,并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2018年8月XX日,XXX与委托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XXX将位于XX县XX镇XX路的私有房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售给委托人,并约定该处房屋一切权力(利)全权委托委托人办理,委托人于同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XXX出具了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