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蚌埠市XX区拥有房屋及车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及车棚已被违法强制拆除。
委托人为XX市XX区的合法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4月X日,XX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拆除手续并且没有遵守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在委托人及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偷拆了原告的合法房屋,并造成屋内物品等其他损失。
委托人在银川市金凤区XX村拥有宅基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委托人在银川市金凤区XX村拥有宅基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委托人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申请人房屋及土地,因补偿标准过低,委托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7月26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了“xx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人的商铺在该项目规划范围内。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福海县xxx拥有合法商铺。2017年7月24日,福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张女士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XX玻璃厂各自拥有合法房屋。
谭先生系贵州省黔西南州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自留地及水田、耕地、林地。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福海县xx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搬迁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商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范先生等人为宜昌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自留山、自留地。
委托人在湖北省十堰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XX项目需对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实施征收。
委托人系XX经济合作社村民,委托人一直和其他村民享受、承担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委托人属于XX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级成员,应享有成员同等待遇。
委托人在江西省抚州市XX县拥有合法房房屋及附属设施。
委托人在河南省商丘市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3月份,委托人在渭南市XX公司售楼处购买三套房屋,签订了房源确认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渭南市XX公司迟迟未与委托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向委托人实际交付房屋。
委托人于泰州市XX区拥有临街三层楼房一座,用于经营水果店、饮品店以及出租使用。
委托人在江苏省泰州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原告房屋建设精美、装修豪华,地理位置优越,房屋价值较高。
委托人在安阳市XX县经营XX山庄,为此投资建设了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栽种了各类树木等附着物,购置了大量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