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的一家米业公司。
原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用于商业经营。
2023年3月1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告黄女士等人均为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村村民,因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原告等人分别于2012年年底前后与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襄州区xx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在宿州市萧县xx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到“xx治理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