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

菏泽市邵俭省诉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俭省诉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鲁1723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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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菏泽市邵光亭诉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邵光亭诉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鲁1723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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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温州市管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管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温政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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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温州市管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管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浙江省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浙政复(2016)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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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武汉市杨先生诉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市杨先生诉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违法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坐落于武昌区武珞路586号164栋(36栋)3单元302户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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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武汉蒋先生诉武昌区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蒋先生诉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违法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1行初4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坐落于武昌区武珞路586号164栋(36栋)3-1-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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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芜湖市豹山生态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诉芜湖县人民政府强行占地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芜湖市豹山生态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诉芜湖县人民政府强行占地违法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县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占用原告芜湖豹山生态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承租的土地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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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济南市姚先生等人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行为法定职责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市姚先生等人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行为法定职责二审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鲁01行终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216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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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太原市薛先生诉太原市城管、镇政府、国土局限期拆除违法二审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薛先生诉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迎泽分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民政府、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限期拆除违法二审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01行终2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行初5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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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聊城市张先生复议高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不作为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聊城市张先生复议高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村务公开不作为职责一案,聊城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聊政复决字(2016)第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高唐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履行对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大田村委会村务公开情况的调查核实及答复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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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武汉市李女士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武汉市李女士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违法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鄂0102行初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3月9日对原告作出的武规土资规信答字第(20160073)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武昌国用[私2000]字第021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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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吴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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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徐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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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田女士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按有关房屋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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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内0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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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阜阳市李先生诉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并从2009年7月14日起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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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常德市张女士等7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常国土复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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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高先生复议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成政复决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成费征字(2016)021-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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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拆迁纠纷裁决法定职责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皖0321行初000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申请房屋拆迁安置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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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管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复议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渭政复决字[2016]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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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