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信阳四巷东侧116号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月30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新政征决告[2017]10号),称经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新区(新市区)老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八家户六队、四平路片区、鲤鱼山路片区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高新区(新市区)老城区改造提升项目八家户六队、四平路片区、鲤鱼山路片区房屋征收方案执行。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起诉认为,乌鲁木齐市…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沛县沛城街道龙王庄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8月8日,沛县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沛征补决字[2019]4号《沛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起诉认为,沛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沛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沛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9号拥有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该房屋面积为51.94平方米。本案被告为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同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又发布《征收通知》称,为了推进上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对位于项目红线内的栖霞街道…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北侧、公园路西侧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上述房屋建成于2001年,用于商业经营。该地系枝江市核心商圈,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现枝江市人民政府因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被告一,枝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二。 2019年8月21日,委托人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枝江市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选择、选定宜昌信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枝江市中冠纺织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
诉讼事由:委托人赵茶花之夫、童小龙之父—童水财在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汪家园居委会兰家162号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童水财去世后,上述房屋由二委托人继承,并用于出租、经营。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信州区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6日上午1…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汪家园畲族社区(原汪家园村)兰家114号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信州区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6日上午10:00分左右,三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汪家园村兰家180号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信州区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8分左右,三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四百余人使…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上饶市信州区汪家园村兰家兰家126号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现政府因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汪家园三期)棚户区(胜利桥头以东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被告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市信州区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16日上午10:00分左右,三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组织大量车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沾南队9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本案被告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2016年2月23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推进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五雅村驳厘坑的一家专业化养殖场,为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仔猪、种猪,多年来养殖场经济效益可观。本案被告为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养殖场及附属物即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同时造成多头生猪死亡,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委托人曾于2018年7…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街红旗广场对面拥有土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街南延段(铁路段一南外环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及房屋。本案被告为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但据委托人调查了解,由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忻府区征迁总指挥部、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南片区分指挥部、忻府区秀容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此次征收,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手续,即委托人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根本没有被批准实施征地,以忻州市忻府…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的一家助剂厂(台资企业),拥有厂房(1195.44平方米)等资产。本案被告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提升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整体形象,决定对栖霞街道西花村、摄山村、红梅村红线范围内部分村组的房屋、附作物实施拆迁。 2016年2月23日,南京经开区征收办再次发布《拆迁通知》称,为了推进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
诉讼请求:委托人在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北四巷29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因迎江区青少年宫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安庆市迎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2019年9月17日,委托人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迎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安庆市迎江区青少年宫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政府信息”。被告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9年9月23号(…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兰溪市云山街道枣树村村民,具有枣树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被告二因兰溪市城中村(枣树、后地)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所有的房屋。被告一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二为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被告一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称:你要求本机关履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职责,本机关已于2019 年10月16日将拟对你户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事先告知,你收到事先告知书后的陈述申辩意见收悉,但与《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枣树、后地)征收集体…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后岭管区南全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深茂铁路建设项目需征收申请人房屋,因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8年9月27日,被告在未经委托人许可、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上述房屋拆除,导致委托人房屋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被告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茂南区人…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12月30日,被告组织200余人,使用挖机,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被告的强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9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行赔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了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03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委托人涉案房屋合法部分依法予以行政赔偿。2019年11月22日,被告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作出温…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茂南区官渡街道办拥有合法房屋及承包地。2018年4月19日下午17点后,被告组织了一百多人和五台工程机械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致使屋内物品和家禽损毁遗失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8)粤0902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对委托人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了(2019)…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钦州市钦北区拥有合法岭地。据政府称,因福华小区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岭地。2015年,委托人的岭地被强行推平、摧毁,为寻求救济,委托人就此进行了信访投诉。 2019年10月11日,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陈荣建信访事项的答复书》,称“为了加快推进福华小区项目建设,大直镇人民政府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依规组织对该幅岭地进行维护平整施工”。至此,委托人知道了涉案强制行为系由被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认为,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龙游县横山镇上下朱村西山背15号拥有钢棚及附房各一处。钢棚用于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客观,附房用作厨房。本案被告为横山镇人民政府。 委托人钢棚系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搭建的,不属于违章建筑;委托人附房占地面积仅16.77㎡,房屋建筑面积33.54㎡,面积也不超过40㎡,不属于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出台的《龙游县农房服务体系构建风貌提升政策问答》中的“四必拆”房屋,而属于合法建筑。 2019年6月17日,被告却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