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为了解涉案征收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因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而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市或区人民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政府信息,后委托人收悉了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8]第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1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2018]第1-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
诉讼事由:2012年3月28日,委托人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盘龙社区喜得冲上寨村租赁一处鱼塘、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2012年5月9日,委托人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1亩的旱田。委托人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1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种植铁皮石斛及相关种植设施。2016年11月29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4日、1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委托人上述房屋及附属…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原南汇街道)甲里桥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因南汇街道葡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 2019年5月14日,被告作出温鹿综认字[2019]第025-002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的前述房屋为违法建筑。诉讼认为,被告作出上述《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委托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
诉讼事由:委托人是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李姓安庄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李姓安庄村拆迁改造需征收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委托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决定准予延长第三人提出的延长玉带湾(三期)工程拆迁期限的申请。 诉讼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准予延长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姜家山乡姜家山村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衢州市2018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2019年8月9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浙土字A[2018]-022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委托人的土地在该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审批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营283号内48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被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东铁匠村纳入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并成立了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迁范围内,系该项目的被征收户。本案被告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7号)称:二、由实施主体主导…
诉讼事由:委托人丈夫黄桂银在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二十三组38号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据被告称,因海安市界墩花苑项目需征收黄桂银的上述房屋。被告系上述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本案被告为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至7月29日、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以与黄桂银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名,全天进驻黄桂银的住宅。 在此期间,在黄桂银多次明确拒绝与上述拆迁工作人员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便限制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屋内物品,且使用…
委托人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信阳四巷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使用土地。本案被告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日,被告发布了《2019年第一批挂牌出让土地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了其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为,委托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在被告出让的该宗土地范围内。委托人认为,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C-004-B宗土地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出让挂牌编号2019…
委托人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连川社区(原连川村17号)拥有房屋一处。本案被告为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左右,委托人听到有挖掘机和房屋倒塌的声音,随即与家人前去现场查看,但在委托人及家人跑到连川社区川东路时即被四五十名不法人员阻拦,上述人员口戴黑色口罩、头戴安全帽、手持强光手电筒、木棍、钢管、扳手等器械,委托人随即被上述人员打到在地,委托人儿子徐朋冲也被上述部分人员强行抢走手机,捆绑起来,带上头套,押上一辆汽车拘禁起来。 委托人逃离上述不法人员的阻拦后,随后不久即…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M30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客观。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9日上午十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武汉市…
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78号拥有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2日下午17:30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7号拥有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据政府称,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本案被告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 2019年6月25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律师认为,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认定通知》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长沙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澧阳中路拥有合法商铺。 2019年6月25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成慧中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2002变)字第39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律师认为,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认定通知》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常德市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长沙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11月2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融政公告[2019]1号《关于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了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在其决定征收的范围内。起诉认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淮阳县王店乡高庄合法经营一家养殖场。2018年6月12日,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任何公告告知、不符合法定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部分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遭到灭失性损毁,委托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相关的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也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起诉认为,淮阳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唐庄村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政府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动用数台大型工程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致使委托人的房屋完全灭失,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委托人特以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